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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保密协议

北京讨债公司保密协议

北京讨债公司保密协议保证对委托人所提的一切线索严格保密,不与任何人透露有关本调查的任何情况及委托方相关的信息,讨债终结后将所有资料返还委托方,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保密。

1、公司所有员工谨记公司的《保密守则》,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咨询,贴心的服务。

2、客户的委托资料由公司保密人员专门保管,全面负责资料的建档、归档和销档。

3、公司保密人员只对总经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查阅资料须经请示,领取与归还须登记在册,注明借阅与归还日期和借阅人员姓名以及借阅原因。

4、公司限制调查人员全程调查,采取分段调查模式,辟免调查人员掌握全部情况,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隐私的安全。

5、公司不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案件结束以后,涉案资料全部销档。

6、客户在委托侦探公司调查过程中,不要对任何人提及自己所委托之事,更不要以任何形式惊扰被调查对象,以免对日后的调查工作产生影响。

7、在客户委托之后我们将根据情况及工作的进展,合理有效地调整工作方案和部署,并希望客户予以尽可能的配合。我们将倾听客户的建议,因为客户对调查目标有较为直接的了解,但也希望客户尊重我们的建议。

8、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每一个客户委托前要与客户签定保密协议,协议的效力持续到委托调查结束以后。

9、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委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的受托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委托方全额赔偿。

10、如受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全额返还,由此引起委托方的损失由受托方全额赔偿。

11、在实施调查中,委托方所提供的线索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全力配合一切调查。

12、我公司的人员情况、设备配备、调查渠道等情况属于公司机密,由于行业特殊性,一般不对外公布,敬请客户谅解。

西安碑林的源头可追溯至唐代立于帝都长安城务本坊国子监内的《石台孝经》、《开成石经》。唐天祐元年(904年),长安驻守韩建缩建长安城,将原存务本坊国子监内的一部分石经迁至唐尚书省附近的文宣王庙(今西安社会路一带)。后梁开平三年至乾化四年(909年—914年),长安驻守刘鄩接受幕吏尹玉羽建议将其余石经迁至唐尚书省之西隅(今西安社会路一带)。北宋景祐二年(1035年),范雍在唐尚书省西隅附近建立京兆府学;元丰三年(1080年),吕大防将文庙和府学的一部分迁至西安碑林现址;元祐二年(1087),陕西转运副使吕大忠因看到保存在唐尚书省之西隅的石经“地杂民居,其处洼下”,遂将石经及其他唐宋碑刻徙至“府学之北墉”;崇宁二年(1103),虞策知永兴军时将府学彻底迁至“府城之东南隅”即西安碑林现址,并进行了修建和改造。至此,府学、文庙与碑林同在一地,即今西安碑林所在地。金正隆五年(1160年),河中府同知府尹耶律隆和陕西东路转运副使周维甫对碑林进行了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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