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索债的过程中,欠债人还因此而倒打一耙要求赔偿名誉损失或者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而加以举报,最终“索债不成而蚀把米”。债务问题毕竟还是法律和法规调整的范畴,追收债务应采用合法的手段。那么,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时讨回债务呢。一、索债公司索债需具备的条件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等都可当作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债权人无法寻找自我,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经常迁移户口,时间长了也不易找到,所以索债公司对于债权人来说平时需要注意留意债务人的动向,以免债务人恶意逃债时一无所知。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很多债务人往往借口没钱还债,而事实上有不少债务人都是隐匿了财产。对于欠债的公民能够最终靠了解其单位的职工收入状况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状况,索债公司也可通过接受继承和赠与的情况来间接了解其还债的能力。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院来调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证据。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还债时起算的二年。二、有了凭据如何索债在很多实例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收债务,其债权就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能够给大家提供给大家两种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便捷有效的方法。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能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有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第二种是在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诉讼保全。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索债公司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尽量提供对方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还必须事先提供保全担保。
西安碑林的源头可追溯至唐代立于帝都长安城务本坊国子监内的《石台孝经》、《开成石经》。唐天祐元年(904年),长安驻守韩建缩建长安城,将原存务本坊国子监内的一部分石经迁至唐尚书省附近的文宣王庙(今西安社会路一带)。后梁开平三年至乾化四年(909年—914年),长安驻守刘鄩接受幕吏尹玉羽建议将其余石经迁至唐尚书省之西隅(今西安社会路一带)。北宋景祐二年(1035年),范雍在唐尚书省西隅附近建立京兆府学;元丰三年(1080年),吕大防将文庙和府学的一部分迁至西安碑林现址;元祐二年(1087),陕西转运副使吕大忠因看到保存在唐尚书省之西隅的石经“地杂民居,其处洼下”,遂将石经及其他唐宋碑刻徙至“府学之北墉”;崇宁二年(1103),虞策知永兴军时将府学彻底迁至“府城之东南隅”即西安碑林现址,并进行了修建和改造。至此,府学、文庙与碑林同在一地,即今西安碑林所在地。金正隆五年(1160年),河中府同知府尹耶律隆和陕西东路转运副使周维甫对碑林进行了修葺。